連云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2025年1月8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穩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住房公積金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三)核算住房公積金;
(四)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
(六)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七)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控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八)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九)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監督檢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建立和繳存情況;
(十一)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上級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公積金中心在各縣(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數據、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受委托銀行依據委托合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第七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快數字化發展,充分運用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服務平臺等線上渠道為單位和職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務,并保護信息安全。
第八條 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及時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和職工申請出具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據實出具。
第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未書面明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事宜的,由勞務派遣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或者注銷。單位未辦理注銷手續或者原單位、清算組織已經滅失的,市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后,可以注銷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單位未辦理的,職工可以直接申請。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下限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上限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具體標準由市公積金中心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下限均為5%,上限均為12%。
第十三條 單位每年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進行確定。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離職當月工作時間滿半個月的,單位應當為其按上月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
重新就業的職工參照單位新調入的職工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欠繳、少繳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分別補繳。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所欠職工工資的清償順序予以清償。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住住房,租房居住的;
(四)新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電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半年以上仍未重新就業的;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五)(六)(七)(八)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七條 市公積金中心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全程網辦、不見面辦,對需要進一步核查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機制,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范,建立健全風險管控體系,實施住房公積金貸款全流程管理。
第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履約情況、擔保物權以及保證人變化等情況的監督管理,對于逾期未收回的貸款及時采取催收、訴訟、處置抵押物等措施保全債權,對于出現損失的貸款依法處置。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法定義務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對單位和職工之間的住房公積金相關爭議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鼓勵雙方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了解、調查和監督,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相關的用人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等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謊報、瞞報相關信息。
被檢查單位拒絕接受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有關信息,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查處住房公積金繳存違法行為時,可以請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數據、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協助。
第二十四條 職工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虛構交易行為等方式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并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的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