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旅游促進條例》政策解讀
《連云港市旅游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連云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8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9月25日批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出臺背景、總體思路、主要意義、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旅游產業是經濟發展的特色產業和支柱產業,也是實現生態富民的優選產業和綠色發展的關鍵產業。連云港市旅游資源豐富、歷史文化厚重,是一座山、海、港、城相依相擁的中國優秀旅游城市,也是江蘇省三大旅游資源富集區之一,旅游業發展極具潛力。特別隨著高鐵、新機場建成運營,連云港市旅游市場正迎來新一輪大發展的黃金機遇期,但在旅游業轉型升級和旅游強市建設的進程中,旅游產業發展的地域特色日益凸顯,個性問題不斷涌現,《旅游法》《江蘇省旅游條例》等已無法完全覆蓋這些新現象和新問題,亟須出臺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加以規范和引導。因此,研究制定符合連云港市實際的《條例》是發展所需、勢在必行。
二、《條例》總體思路和主要意義
總體思路:以優化旅游發展環境、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明確政府部門責權為核心,以提高旅游管理服務水平、推進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存在的涉海旅游、民宿經營、旅游公共服務等突出問題進行制度設計。明確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權限,切實推動旅游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履職盡責,避免監管空白。做好與上位法銜接,對《旅游法》和《江蘇省旅游條例》已經明確規定的旅游者、旅游服務合同、旅游糾紛處理等內容,本次立法不作重復表述。
主要意義:《條例》彰顯全域旅游和大眾旅游的時代特征,突出連云港市旅游業發展需要保障和促進的內容。《條例》從法律層面保障全市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為連云港全面實現“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目標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對促進全市旅游業實現由單一觀光型向觀光與休閑度假型轉變、由門票經濟型向產業經濟型轉變,把旅游業培育成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以及滿足人民群眾對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加速建設文化強市旅游名城,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促進作用。
三、制定及參考依據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江蘇省旅游條例》。
(二)參考依據
《北京市旅游條例》《上海市旅游條例》《南京市旅游條例》《廈門經濟特區旅游條例》《無錫市旅游業促進條例》《蘇州市旅游條例》《連云港市城市總體規劃(2015-2030)》《連云港市“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綱要》等。
四、《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包括總則、規劃建設、產業促進、經營服務、保障支持、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54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6條,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旅游業的地位和發展理念、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等。
第二章為“規劃建設”,共9條,主要規定旅游規劃編制的主體、依據和范圍,以及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游項目開發中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等。
第三章為“產業促進”, 共19條,包含山海旅游、文化旅游、國際旅游、其他旅游等四個章節,主要規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對旅游業的促進政策和措施等。
第四章為“經營服務”,共6條,主要規定旅游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旅游業務經營的規范化要求、旅游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等。
第五章為“保障支持”,共9條,主要規定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門保障與支持旅游業發展的各項措施。
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共4條,主要規定違反相關條款的罰則。
第七章為“附則”,共1條,規定《條例》施行的時間。
《條例》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加大對旅游業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促進旅游發展的考核激勵制度,建立健全旅游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除了縣區和功能區外,《條例》還規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旅游發展的相關工作。就如何發揮行業協會的職能,《條例》提出,旅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行為,組織開展培訓交流、技術研發、產品推介和市場拓展等活動,發揮行業協會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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