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解讀
近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連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以第4號政府令印發。
一、制定背景
連云港市境內河流水庫眾多,有流域性河道4條,223公里;地方性骨干河道78條,1513公里;大中型水庫11座,小型水庫141座;大中型水閘70座,大中型泵站12座。
1996年,我市制定了《連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于1998年進行了修訂(以下稱98年管理辦法),在保證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98年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現實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上位法發生了較大變化。作為98年管理辦法制定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均進行了多次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于2018年實施;其他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也都發生了變化。二是水利工程管理的現實情況發生了變化。由于多年積累的原因,我市水利工程管護中資金投入不足、管理范圍不明確、管理體制不順暢等問題較為突出。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
二、起草過程
市水利局于2016年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起草方案,邀請河海大學相關專家參與起草工作,2017年底完成了《辦法(建議稿)》。經過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專家論證、聽證會等立法程序,最終形成《辦法(草案)》,2019年1月份通過市法制辦(現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因《辦法》涉及的部門名稱和職責在機構改革過程中有所調整,市政府辦于2019年4月份在全市縣區和相關部門再次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并形成定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計二十九條。
(一)關于管理體制與管理模式
為加強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水利工程管理,形成管理合力,《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管理體制和分類管理,第三條第四款增加新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做好河道的維修養護和清淤疏浚、保潔等工作。”
(二)關于管理范圍
結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及確權劃界工作,《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第六條分別對河道管理范圍,水閘、泵站管理范圍,水庫管理范圍,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作了重新梳理和規定,對流域性河道、區域性骨干河道、市管骨干河道的堤防管理范圍及大型水閘、泵站、大型水庫的管理范圍進行一一列舉,對其他水利工程予以原則性規定,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授權縣(區)政府依照標準和具體情況作出規定或制定實施細則,使之更適應現實的管護需要。
(三)關于采砂管理
針對我市存在的采砂活動,《辦法》第十八條采用指引式規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等活動的,嚴格按照《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建立采砂管理的督察、通報、考核、問責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聯合執法機制。”
(四)關于防汛抗洪管理
結合我市機構改革后防汛職責的調整,《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對防汛抗洪管理作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區域規定的防洪標準、省防汛應急預案和防洪規劃,編制各自的水利工程防汛應急預案,明確防汛抗洪組織體系、職責分工、應急響應、險情處置、災后救濟、保障措施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五)關于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予以規定。特別是第二十五條“在積極保障財政投入的同時,縣(區)人民政府可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水利工程,開發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用政府立法的方式將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水利工程的新模式固定下來,以保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積極穩妥推進。
(六)關于水利工程現代化
隨著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水利管理和保護手段也要與時俱進,《辦法》第四條增加了“建設智慧水利,實現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以促進水利與互聯網相融合。
(七)關于法律責任
由于上位法已經對相關行政處罰作出規定,設區市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新的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對法律責任中的處罰條款采取了概括性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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