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連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在我市工作外國人的管理和服務,切實維護外國人及其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市政府印發了《外國人在連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20﹞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以全球視野選才,放眼全球配置創新要素,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戰略思想的具體實踐。外國人才引進和管理是我市創新驅動、人才強市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加快推進“一帶一路”支點建設和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高質發展、后發先至”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尤其是2019年我市獲批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以來,對外國人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市2009年出臺的《連云港市聘用外國專家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09﹞2號)已不適合當前發展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管理范圍已由外國專家擴大到在連工作的所有外國人,管理主體由市人社局調整為市科技局;二是聘請文教類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已取消,《外國專家證》已與《外國人就業證》整合為《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等政策變動;三是我國關于外國人在華工作的相關法規已經更新,管理要求和服務內容需要進一步明確。為適應當前外國人人才引進和管理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對原《連云港市聘用外國專家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勢在必行。
二、《管理辦法》出臺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外國人才引進的新要求,我們在原《連云港市聘用外國專家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組織修訂了《管理辦法》,其目的在于進一步規范在連工作外國人的管理和服務,切實維護外國人及其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不斷優化我市引才引智環境,更加便利更加開放引進外國人才,支持我市經濟的高質發展。《管理辦法》出臺的文件依據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6.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9.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
1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6號)
11.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
12. 國家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管理辦法》(外專發〔2008〕2號)
13. 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專家短期來華相關辦理程序實施細則》(外專發〔2015〕186 號)
14.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17〕36號)
15. 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2017〕40號)
16. 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實施辦法》(外專發〔2017〕218號)
17. 江蘇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12號)
18.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策引導類計劃(引進外國人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規〔2020〕6號)
19. 連云港市政府《連云港市聘用外國專家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09﹞2號)
20. 連云港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連云港市財政局《連云港市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管理辦法》(連人社規發〔2016〕2號)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七章32條,刪除了原《連云港市聘用外國專家管理辦法》中關于聘請外國文教類專家資格認可、外國專家證、商業醫療保險、宣傳報道審核等內容,增加了工作許可證、邀請函、人才簽證等聘用手續,并更新了管理服務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一)管理主體和管理對象。《管理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是在我市工作的外國人及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為市科技、外事和公安等部門,并規定了市人社、教育、文化、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
(二)在連工作外國人的引進條件和程序。《管理辦法》規定了在連工作外國人及其聘用單位的申請條件,明確了我市外國人分為外國高端人才(A類)、外國專業人才(B類)和其他外國人員(C類)3類,并實行分類管理。對我市急需的“高精尖缺”外籍人才,引進時可不受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等限制,可以辦理有效期最長為10年、多次入境的人才簽證,在連長期工作的可以辦理有效期長達5年的工作許可證,來連短期停留的也可以辦理《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外國人工作許可、邀請函、高端人才確認函和人才簽證的辦理程序和辦理要求,并明確了工作許可申請人和聘用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三)在連工作外國人的管理要求。《管理辦法》明確了工作許可證的有效期、延期和信息變更等規定,要求在連工作外國人應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要求外國人及其聘用單位應簽訂聘用合同,并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管理辦法》提出市科技、外事、公安等部門應探索并實施外國人崗前培訓、聯合檢查、失信聯合懲戒、聘用單位法人約談等制度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在連工作外國人違法違規行為,如違反勞動合同、非法就業、偽造證書、未依法繳納個稅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等,《管理辦法》明確了外國人及其聘用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在連工作外國人的權益待遇。《管理辦法》保護在連工作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待遇等合法權益,規定了外國人發生勞動人事爭議時可按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相關規定申請調解和仲裁。外國人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或技術發明創造的,可以申請科技獎勵或專利;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政策的支持,享有相關待遇;作出突出貢獻的,還可以申請“連云港市榮譽市民”稱號和“中國政府友誼獎”、“江蘇友誼獎”等榮譽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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