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解讀
近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連云港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中公眾關心的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出臺背景
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市在新時期推行“開門立法”,堅持走群眾路線,把民意真正融入立法全過程的重要舉措。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提高政府立法公眾參與度。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制定《辦法》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予以積極響應和全面落實。近年來,市政府十分重視公眾參與工作,在政府規章制定過程中進行了積極實踐,取得了一系列顯著的成效,但由于尚未制度化、規范化,公眾在政府立法過程中的參與程度、參與質量、參與機會得不到保障。《辦法》的制定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了規范化、制度化的保障。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內容結構主要遵循政府立法流程:立項、起草、審查、審議、實施等環節確定。體現了公眾在政府立法各環節參與的全覆蓋。全文共八章四十條,第一章總則,主要對制定目的,公眾參與職責、公眾參與范圍、公眾參與保障等作出規定;第二章立項階段的公眾參與,主要對立項階段公眾參與的具體方式、參與要求、參與內容等作出規定;第三章起草階段的公眾參與,主要就起草階段公眾參與的具體方式、參與時限,特別是對起草階段的專家論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必須聽證等參與方式進行了明確;第四章審查階段的公眾參與,主要是對審查階段公眾參與組織者、公眾參與方式、參與時限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本章特別要求審查機構要對起草階段的公眾參與完備性進行審查,公眾參與不充分的,必須補充公眾參與;第五章審議階段的公眾參與,本章主要是明確了公眾在規章審議階段,公眾可以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并可以發表意見。同時明確了公眾列席常務會議的權利和義務;第六章實施階段的公眾參與,主要明確了規章通過后,起草單位要進行輿論宣傳,解讀,使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同時,明確了公眾可以參與實施后評估,并對規章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七章特別規定,主要對具有共性,在立項、起草、審查等階段都可以采用的聽證等參與方式作出特別規定;第八章附則,主要是對實施日期和參照適用對象予以明確:
(一)關于公眾參與的形式。《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向社會公布立法主要內容、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進行民意調查、委托第三方起草等六種常見的參與方式。具體采用何種方式,由單位根據階段性工作要求綜合選擇確定。同時,隨著電子政務的推廣應用,《辦法》也提出鼓勵各部門探索政府立法網絡聽證。
(二)關于參與范圍。《辦法》對參與的人員范圍持開放態度,未作明確限制。只要是關心、關注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政府立法項目的人都可以參與。本市公民可以參與,在外的連云港籍人士也可以參與。
(三)關于公眾參與的時限。為了讓公眾有充分的時間進行思考和提出意見,切實保障公眾的參與機會,同時兼顧立法工作順利推進,不影響立法進度,《辦法》在立項,在起草、審查階段規定征求意見不少于30日。
(四)關于公眾參與保障措施。為了切實提高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辦法》從財政經費保障和社會支持兩個方面明確了公眾參與的保障措施。特別是明確了“對積極參與政府立法活動貢獻較大的,給予獎勵”的規定。
(五)關于公眾參與的環節。《辦法》全文體現了公眾全方位、全流程參與政府立法的精神。特別是建立了公眾列席政府規章審議制度。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時,由起草部門負責邀請公眾代表列席會議,并可以發表意見。
關聯閱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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