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解讀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專項用于城市道路和橋梁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我市城市配套費征收目前執行的是《連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連政發〔2004〕35號),距今已有15年,已經不能適應現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為加強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加快推進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建設,不斷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一帶一路”交匯點建設的強支點,起草了本辦法。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此次辦法的制定,是在《連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連政發〔2004〕35號)的基礎上,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執行省規定的征收標準框架下,結合征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我市市區配套費征收工作予以進一步的規范。市住建局于2019年8月,在吸收市財政局、城建控股相關修改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后廣泛向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民政局、衛計委、城建控股、海州區、開發區、徐圩新區、高新區等征求意見,根據相關部門、單位反饋意見,形成《連云港市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周邊城市關于城市配套費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
近年來,南京、南通、常州、宿遷、淮安、泰州、張家港等城市相繼出臺了關于配套費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淮安、宿遷、鎮江等城市對市區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統一出臺了規定,將配套費的管理納入其中;南京、徐州、南通、泰州、張家港等城市出臺了專門的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
南京、徐州、淮安、泰州、南通對國防軍事設施項目、市政公用設施項目、教育、文化、福利、工業、行政辦公等項目的配套費繳納,作出了減免規定;張家港規定配套費原則上不減免,有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宿遷規定工業項目、電子商務項目、特定投資項目、特定醫療項目、市政設施等全額繳納配套費,項目竣工驗收后給予補貼。
此外,淮安規定每個社區居委會在所轄社區內自建或自購辦公、活動用房,在300平方米內建筑面積免收或抵沖配套費;徐州規定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點工程目錄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及市政府確認的非盈利性社會公益項目免繳配套費;南通規定臨時建筑在2年內拆除,經有關部門驗收后,全額免收;泰州規定經批準屬環境污染搬遷項目的原建筑面積部分,全額免收。
三、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一是明確了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符合條件的均應依照本辦法按照105元/平方米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和《連云港2018年統計年鑒》“我市2017年末市區常住人口210.11萬人”的數據,《辦法》應當適用《關于公布2018年江蘇省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蘇財綜〔2019〕11號)中大城市105元的征收標準。(備注:現行征收標準為90元/平方米)
二是對減免范圍進行了調整。將幼兒園、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學用房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不含生產、經營性項目)納入減半征收范圍;將工業生產性項目(不含附屬辦公樓等配套項目)、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兩限房等)納入免征范圍;同時,設立兜底條款,國家、省另有減征、免征配套費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是簡化了征收程序。明確了符合減免配套費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減免配套費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蓋章確認),并提交項目立項批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減免配套費的政策性文件,由市住建部門對具備減免條件的及時辦理減免手續。同時,對不符合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減免規定,但確需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原則,規定了由市政府研究決定,經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由市住建局辦理減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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